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四十條分兩款對不報告、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作出規定。
第一款規定,在上級檢查、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、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,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,給予相應處分。《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》規定,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如實向黨反映和報告情況,反對弄虛作假、虛報浮夸,反對隱瞞實情、報喜不報憂。執紀監督中發現,有的黨組織和黨員、干部為了謀取上級的肯定和贊許,上報假情況、假數字、假典型;有的為了掩飾發生的問題、粉飾太平,隱瞞真實情況;有的為了應付檢查,采取無中生有、移花接木等手法,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標,實際上并沒有真正完成任務等。這些行為誤導上級對實際情況的掌握,干擾上級作決策,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損失,必須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。
第二款規定,在上級檢查、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、報告工作時縱容、唆使、暗示、強迫下級說假話、報假情的,從重或者加重處分。《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》規定,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不準以任何理由和名義縱容、唆使、暗示或強迫下級說假話。本款規定的行為,比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性質更加嚴重,即明知情況不實或有問題,不但不制止、不糾正、不如實報告,還要求下級說假話、報假情,以達到掩蓋問題、隱瞞實情的目的,因此要對這種行為給予更重的處分。
(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)
版權所有:中國機械科學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 京ICP備:05080424號 京公網安備:11010802040622號 技術支持:北京信諾誠